一、涉外離婚案件的管轄
1、我國一般原則。有關涉外離婚案件應該以“原告就被告”作為地域管轄的一般原則:對公民提起的民事訴訟,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被告住所地與經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經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轄。
2、我國的特殊原則。
(1)對不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內居住的人提起的有關身份關系的訴訟,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原告住所地與經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原告經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轄。(《民訴》第23條)
(2)在國內結婚后,定居國外的華僑,如定居國法院以離婚訴訟需由婚姻締結地法院所屬國法院管轄為由不予受理,雙方回國要求人民法院處理的,可由原結婚登記地或被告原戶籍所在地人民法院受理。(《民訴意見》第13條)
(3)在國外結婚,并定居國外的華僑,這類離婚案件人民法院原則上不予受理。如所在國以當事人的國籍所屬為理由拒不受理,雙方回國要求人民法院處理的,可由被告原戶籍所在地人民法院受理。(《民訴意見》14)
(4)中國公民一方居住在國外,一方居住在國內,不論哪一方向人民法院提起離婚訴訟,國內一方住所地的人民法院都有權管轄。如國外一方在居住國法院起訴,國內一方向人民法院起訴的,受訴人民法院有權管轄。
(5)中國公民雙方在國外但未定居,一方向人民法院起訴離婚的,應由原告或者被告原住所地的人民法院管轄。
(6)涉港、澳、臺的離婚案件的管轄,比照涉外案件處理。
二、涉外離婚案件的準據法
根據《民法通則》第147條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和外國人結婚適用婚姻締結地法律,離婚適用受理案件的法院所在地法律。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貫徹執行《民法通則》若干問題的意見(修改稿)(1990.12.5)第217條規定,我國法院受理的涉外離婚案件,離婚以及因離婚而引起的財產分割,適用我國法律。認定其婚姻是否有效,適用婚姻締結地法律。
三、判決的承認與執行的管轄
1、我國法院判決在國外的承認與執行。
見《民訴法》第266條,人民法院作出的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裁定,如果被執行人或者其財產不在中華人民共和國領域內,當事人請求執行的,可以由當事人直接享有管轄權的外國法院申請承認和執行,也可以由人民法院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締結或參加的國際條約的規定,或者按照互惠原則,請求外國法院承認和執行。
2、外國法院判決在我國的承認與執行。
(1)向人民法院申請承認外國法院的離婚判決,申請人應提出書面申請書,并須附有外國法院離婚判決書正本及經證明無誤的中文譯本。申請由申請人住所地中級人民法院受理。申請人住所地與經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經常居住地中級人民法院受理。
(2)對于以下情況,判決將不會得到承認
其一,判決尚未發生法律效力;
其二,作出判決的外國法院對案件沒有管轄權;
其三,判決是在被告缺席且未得到合法傳喚情況下作出的;
其四,該當事人之間的離婚案件,我國法院正在審理或已作出判決,或者第三國法院對該當事人之間作出的離婚案件判決已為我國法院所承認;
其五,判決違反我國法律的基本原則或者危害我國國家主權、安全和社會公共利益。
(3)申請承認外國法院的離婚判決,申請人應向人民法院交納案件受理費人民幣五十至一百元。
(4)當事人之間的婚姻雖經外國法院判決,但未向人民法院申請承認的,不妨礙當事人一方另行向人民法院提出離婚訴訟。
(5)申請人的申請被駁回后,不得再提出申請,但可以另行向人民法院起訴離婚。
四、涉外管轄的案例
【案例】根據筆者代理案例整理,已經過改編。
李某,女,中國籍;B,男,印度籍
2000年李某在法國留學,結識了來自印度新德里的B后,2003年,雙方在印度登記結婚?;楹?,雙方的性格不和,李**發現了兩人之間不可調和鴻溝,生活習慣的差異、事業重心的區別,兩人不斷的妥協又不斷的磨合最終仍然無法繼續共同生活。2004年初,李某來到北京工作和生活。因與B協議離婚不成,李**向上海市閔行區法院提起了離婚訴訟。
案件焦點之一,管轄法院的確定。
按照我國法律規定,涉外離婚案件,我國法院和外國法院都有管轄權,國內一方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人民法院應當受理。外國人與中國人之間在中國境內辦理離婚,不論是雙方自愿協議離婚還是一方要求離婚,一律適用受理案件的法院所在地法律。而關于案件的管轄,根據我國法律規定,中國公民和外國人在我國境內要求離婚的,應由國內一方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住所地與經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國內一方經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轄; 本案中,李**雖是山西人,但是經常居住地在上海閔行區,因此,依法可以由上海市閔行區人民法院管轄。
案件焦點之二,涉外離婚案件的特別之處。
按照我國法律規定,涉外民事案件的特殊之處主要是在訴訟期間和證據的提供方面,在訴訟期間上,涉外民事訴訟的訴訟期間要長于一般的普通民事案件的訴訟期間,其中主要是答辯期和上訴期的規定長于普通民事訴訟。具體而言,被告在中華人民共和國領域內沒有住所的,人民法院應當將起訴狀副本送達被告,并通知被告在收到起訴狀副本后三十日內提出答辯狀。被告申請延期的,是否準許,由人民法院決定。
在中華人民共和國領域內沒有住所的當事人,不服第一審人民法院判決、裁定的,有權在判決書、裁定書送達之日起三十日內提起上訴。被上訴人在收到上訴狀副本后,應當在三十日內提出答辯狀。當事人不能在法定期間提起上訴或者提出答辯狀,申請延期的,是否準許,由人民法院決定。
在提交證據方面,根據我國法律規定,在我國法院審理涉外民事訴訟時,當事人向人民法院提供的證據系在我國領域外形成的,該證據應當經所在國公證機關予以證明,并經我國駐該國使領館予以認證,或者履行我國與該所在國訂立的有關條約中規定的證明手續。當事人向人民法院提供的證據是在香港、澳門、臺灣地區形成的,應當履行相關的證明手續。
當事人向人民法院提供外文書證或者外文說明資料,應當附有中文譯本。 這里的中文指中文簡體。
焦點之三,法院的判決書生效后的效力
根據我國法律規定,法院的判決書生效后,在國內的效力是普遍的,但是,是否在國外就當然有效呢?答案是否定的,在不同的國家,對這一問題有不同的做法,有的國家無條件承認國外法院的判決,有的國家不承認國外法院的判決,有的國家對外國法院的判決有條件承認,在這個問題上,通常的做法是可以由當事人向外國法院申請對我國法院判決的承認與執行,再與我國有簽訂民事司法協助的國際條約或協定的國家也可以由法院依職權直接申請外國有管轄權的法院對判決承認和執行。本案中,印度與我國并無此類條約協定,因此,應當由當事人直接向外國有管轄權的法院申請承認和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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