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出公證申請人:
男方:____ (月收人:_______)單位:_______,年齡:____,身份證號:________________
女方:____ (月收人:_______)單位:_______,年齡:____,身份證號:________________
戶口所在地:
夫妻應當相互忠實,相互扶助。為了更好地明確夫妻責任、權利與義務,維系家庭和睦,規范夫妻財產關系,解除不必要的誤會與糾紛,根據我國新修訂的《婚姻法》第19條規定“夫妻可以約定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以及婚前財產歸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钡脑瓌t,特對婚前雙方財產歸屬進行約定:
1.雙方婚前及婚后各自名下的財產(包括動產,不動產,有形資產等)永久歸各自所有:
(1)男方婚前財產:
(2)女方婚前財產:
2.由于各自名下財產因增值、轉讓等產生的利益亦歸各自所有,與對方無關。
3.各自名下的債權債務由各自享有及其獨立承擔,與對方無涉。
4.夫或妻一方對外所負的債務,第三人知道該約定的,以夫或妻一方的財產清償。夫妻財產約定,逃避債務的,視為無效。
5.根據國家法律,一方所有的婚前財產,因一方身體受到傷害獲得的醫療費、殘疾人生活補遺囑或贈與合同中指明歸一方的財產,以及一方專用的生活用品等屬個人特有財產。如果不經約定,夫妻任何一方都可以擁有個人財產。
甲、乙雙方無其他財產爭議。
該協議經公證機關公證后生效。一經公證,合法有效,受法律保護。
立協議人:
公證員:
_____年___月___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