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近微博上流傳著一封漂洋過海家書,這封家書出自一位在美留學生之手,不過他并不是為了向父母表達思念和感謝,而是想向大家宣告,他要與父母斷絕關系!原因是,他認為從小到大都活在父母的“監視”和安排之下。小的時候,母親就把他打扮地像一個女孩兒,即使遭到周圍人的嘲笑母親也從不阻攔。長大了,他以為到外地上學就能擺脫父母的控制,但是父母卻拜托了當地一個認識的親戚去“照顧”他,而這親戚被他稱之為“外地的父母”。后來為了徹底地拜托他們的控制,他選擇了前往美國念研究生,自力更生。令人咋舌的是他已經連續近十年沒有回家過春節,要知道這可是中國的傳統節日中意義最重大的節日啊。但是這種單方面的斷絕關系就可以抹殺幾十年血濃于水的親情嗎?
《婚姻法》第二十一條:子女對父母有贍養扶助的義務。
子女不履行贍養義務時,無勞動能力的或生活困難的父母,有要求子女付給贍養費的權利。
父兮生我,母兮鞠我,撫我,畜我,長我,育我, 顧我,復我。贍養父母是法定的義務,血緣關系不是你說斷就能斷的。所謂骨肉至親,十指連心,這樣的行為無論是在道德還是法律上都無法被認可的。
另外,單方面宣布與父母斷絕關系或許讓這位男子的身心獲得了自由,但是這實際上切斷了他繼承的后路。
假設他的父母在老家有著幾百平米的大別墅,帶著豪華的游泳池和大花園,如果他的父母沒有立下遺囑,那么即使他是獨生子,作為法定繼承人,他的繼承份額會因此而受影響。
《繼承法》第十三條:有扶養能力和有扶養條件的繼承人,不盡扶養義務的,分配遺產時,應當不分或者少分。
你說他都單方面宣布斷絕親子關系了,怎么可能還會贍養父母?如果都不可能贍養父母,那怎么盡扶養義務?所以直接導致他無法繼承老家的大別墅,或者僅僅只是繼承它的冰山一角。
如果他的父母曾立下遺囑說這幢大別墅在他們百年之后歸他所有,但唯一的要求是照顧他們直到去世。那他作為遺囑繼承人,更要履行遺囑中贍養的義務。
因為《繼承法》第二十一條:遺囑繼承或者遺贈附有義務的,繼承人或者受遺贈人應當履行義務。沒有正當理由不履行義務的,經有關單位或者個人請求,人民法院可以取消他接受遺產的權利。
百善孝為先,不論出于什么樣的目的,這樣的行為是要受到懲罰的。就像不論這位男子的父母有沒有立下遺囑,一旦他的行為構成了遺棄,無論存在什么樣理由,依照《繼承法》的規定,他的繼承權就會被剝奪。
其實現實中很多繼承糾紛就是在不經意間從父母與子女的一些隔閡中發展壯大的。我并不是想否定一份遺囑在繼承中發揮的作用,一份真正有效的遺囑不僅可以定紛止爭,甚至還可以讓老人老有所依,所以我是鼓勵大家立一份有效的遺囑的,尤其是隔著屏幕家財萬貫的你。遺囑的形式當然是公證的最好,自書的也可。
但我體會最深的是來自于不同家庭中相類似的內部矛盾,如果雙方都會用適當的溝通和表達站在對方的角度考慮,那鬧上法庭的概率幾乎為零。不僅僅是這位男子,我的眾多當事人,甚至還有我的身邊充斥著許多這樣的例子,他們與父母之間有的像大街上的陌生人,相遇時空氣都凝聚著尷尬;更有的像負債的仇人,一見面就展開激烈的世紀大戰。很多時候我們向朋友抱怨父母過于嘮叨和嚴厲,但正如龍應臺所說:“所謂父女母子一場,只不過意味著,你和他的緣分就是今生今世不斷地在目送他的背影漸行漸遠。你站立在小路的這一端,看著他逐漸消失在小路轉彎的地方,而且,他用背影默默告訴你:不必追?!备改纲n予我們生命,作為我們人生的第一任老師,他們把最好的留給我們,期待我們成為更好的人。如果人從出生到死亡能活八十歲,能與父母相處六十年,而此刻的你已經度過了三分之一甚至是一半的生命長度,那么請你珍惜隨著時間遞減的三十年,二十年,十年,六個月……子欲養而親不待,別等到一切都來不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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