陸先生與楊女士因工作相識,大約一年后雙方就在民政局登記結婚了。結婚初期,雙方相處的都不錯,鮮有的小吵小鬧也成為了感情和磨合和催化劑。
但是日子久了,再加上父母的過多干預,小矛盾逐漸升級成了大矛盾,雙方之間有效的溝通也由冷漠的距離感取而代之。
為了讓這段痛苦的婚姻畫上句點,陸先生向法院起訴要求判決解除雙方之間婚姻關系的同時分割房產。
陸先生主張該房產登記于自己的名下,并且認為自己將出婚前個人房產出賣所得的所有賣房款72萬元均用于購買婚內房產,由此而占有房屋70%的份額,因此在扣除投入的婚前財產所占的70%份額后,剩余30%的份額才能作為夫妻共同財產進行分割。
為了支撐自己陳述的事實,在庭審中,陸先生提交了一份買賣居間合同和一份存量房屋買賣合同來說明房屋的成交價,同時還提交了住房公積金貸款個人明細表來證明還貸情況。
表面上看似很全面的證據,往往都經不起反復推敲。
作為女方的代理人,在仔細研究了男方的證據之后,我們發現他們提交的證據存在以下幾個疑點:
第一,依據公積金貸款明細表僅能顯示還款48萬,而并非男方所述72萬元;
第二,男方提交兩份合同并不完整,其中一份僅有合同的首頁,并且兩份合同的買方并非同一人,兩個人之間也不存在親屬關系;
第三,男方并沒有提供流水說明用于還貸的錢來自于婚前房產的賣房款。
所以,我們認為男方提供的這兩份合同是分別與兩個買主簽訂的,其中有一份很可能沒有履行。因此我們并不認可這兩份合同的真實性,并向法院遞交了調查取證申請書,要求申請調取男方的銀行流水。
在此基礎上,我們緊接著向法官提交了一份代理意見,主要包含以下2點內容:
承認男方在婚前購買了一套房產,但在還貸與賣房之間無法形成證據鏈時,我們并不認可男方用了個人婚前財產還貸,或者說男方的婚前財產和夫妻共同財產已經發生了混同;
退一步講,即使還貸的錢來源于婚前房產的賣房款,但賣房款僅用于還貸,并未用于購房。
因為依據賣房合同以及買房合同的簽訂時間,我們發現賣婚前房產的行為發生在買婚內房產之后,因此賣房款并未用于買房,而僅用于還貸。所以,買房的首付來源于夫妻共同財產,男方和女方對買房的貢獻是一樣的。用于還貸的賣房款對應的房屋份額并不屬于男方個人財產在婚后產生的孳息或自然增值,所以男方并不能據此主張70%的份額。
因此,我們認為,在雙方沒有財產約定的情形下,對房產的應當平均分割。女方作為房屋的共有人,
最后法院在酌情考慮雙方的還款能力、對房屋貢獻等因素的基礎上,在扣除了男方以其個人財產用于還貸的數額后,判決男方支付女方近一半的房屋補償款。
通過這個案例,我想為大家梳理一下幾個離婚糾紛當中分割房產的知識點。
知識點一 婚內買房=夫妻共同財產,和房本上登記誰的名字無關。
在實踐中,認定夫妻共同財產是以房產是否在婚內購買為依據,而并非以房本上登記的名字為依據。但雖然是這么說,我還要在這里勸大家,盡量登記雙方的名字,否則在無法提供房本上未登記一方的出資購買房屋的證明時,就很容易被認定為是一方的財產。
知識點二 房產登記在誰的名下,一般就判歸誰所有。
這是大部分法院在夫妻雙方都主張房屋所有權之時在實踐中的做法,也是判決房屋所有權會考慮的最主要的因素。但是除此之外,還會考慮雙方的還款能力和給付能力,也就是一方給另一方折價款的能力。所以如果您想取得房屋所有權,就得使勁兒向法官證明你有足夠的能力向對方支付折價款。
知識點三 一方個人財產用于還貸并不能據此主張占有房屋相應的份額。
在實踐中,一定要看清是用一方個人財產買房還是還貸,前一種情形可以據此主張份額,但后一種情形是無法主張份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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