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基本案情
邵某某和王某某2004年生育一女,取名邵某。在邵某未滿兩周歲時,二人因家庭瑣事發生矛盾,邵某某獨自帶女兒回到原籍江蘇省徐州市銅山區大許鎮生活。在之后的生活中,邵某某長期毆打、虐待女兒邵某,致其頭部、臉部、四肢等多處嚴重創傷。2013年又因強奸、猥褻女兒邵某,于2014年10月10日被法院判處有期徒刑十一年,剝奪政治權利一年。王某某自2006年后從未看望過邵某,亦未支付撫養費用。邵某某被采取刑事強制措施后,王某某及家人仍對女兒邵某不聞不問致其流離失所、生活無著。邵某因饑餓離家,被好心人士張某某收留。邵某某的父母早年去世,無兄弟姐妹。王某某肢體三級殘疾,其父母、弟、妹均明確表示不愿意撫養邵某。2015年1月銅山區民政局收到銅山區檢察院的檢察建議,于1月7日作為申請人向銅山區人民法院提起特別程序請求撤銷邵某某和王某某的監護人資格。
(二)裁判結果
江蘇省徐州市銅山區人民法院判決:1、撤銷被申請人邵某某對邵某的監護權。2、撤銷被申請人王某某對邵某的監護權。3、指定徐州市銅山區民政局作為邵某的監護人。
(三)典型意義
通過對該案的審判,確定了當父母拒不履行監護責任或者侵害被監護人合法權益時,民政局作為社會保障機構,有權申請撤銷父母的監護權,打破“虐童是家事”的陳舊觀念,使受到家庭成員傷害的未成年人也能夠得到司法救濟。在未成年人其他近親屬無力監護、不愿監護和不宜監護,臨時照料人監護能力又有限的情形下,判決民政局履行帶有國家義務性質的監護責任,指定其作為未成年人的監護人,對探索確立國家監護制度作出大膽嘗試。該案件審理中的創新做法:一、激活監護權撤銷制度使之具有可訴性,明確了民政部門等單位在“有關單位”之列,使撤銷監護權之訴具備了實際的可操作性;二、引入指定臨時照料人制度,案件受理后,為未成年人指定臨時照料人,既確保未成年人在案件審理過程中的生活穩定,也有利于作為受害人的未成年人表達意愿、參加庭審;三、引入社會觀護制度,案件審理中,法院委托婦聯、團委、青少年維權機構對受害未成年人進行觀護,了解未成年人受到侵害的程度、現在的生活狀態、親屬情況及另行指定監護人的人選等內容,給法院裁判提供參考;四、加強未成年人隱私保護,庭審中采用遠程視頻、背對鏡頭的方式讓邵某出庭,尋求受害女童隱私保護和充分表達意愿的平衡。對裁判文書進行編號,向當事人送達裁判文書時送達《未成年人隱私保護告知書》,告知不得擅自復印、傳播該文書。在審理終結后,對全部卷宗材料進行封存,最大限度保護受害人的隱私,確保其在另行指定監護人后能健康成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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