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基本案情
申請人屈某某、張某某系屈某一之父母。屈某一與被申請人岳某某(女)婚后生育子女岳某一(姐)、岳某二(弟)。2007年,屈某一意外死亡,岳某某獨自離家未歸。多年來岳某一、岳某二與兩申請人(祖父母)一起生活。被申請人岳某某現已再婚。申請人屈某某、張某某申請撤銷岳某某對岳某一、岳某二的監護權,同時指定申請人屈某某、張某某為岳某一、岳某二的監護人,被申請人岳某某表示同意。
(二)裁判結果
陜西省興平市人民法院經審理認為,監護人應當履行監護職責,保護被監護人的人身、財產及其他合法權益。被申請人岳某某在其丈夫去世后,未履行對其子女岳某一、岳某二的撫養、照顧、教育、管理義務?,F被申請人岳某某對申請人屈某某、張某某的申請表示同意,且岳某一、岳某二一直與申請人屈某某、張某某(祖父母)共同生活,由申請人撫養至今,故對兩申請人的主張予以支持。
(三)典型意義
父母作為未成年人的法定監護人,應當履行法定監護職責。本案中,被申請人作為未成年人的母親,長期不履行對于子女的監護職責,而由未成年人的祖父母實際進行撫養、照顧等監護義務。將監護人變更為未成年人的祖父母,不但符合實際的監護情況,也符合包括被申請人在內的各方利害關系人的意愿,符合未成年人保護的立法意旨。實踐中,祖父母撫養孫子女等留守兒童的現象日益普遍,在作為法定監護人的父母不履行或者不能履行監護職責的情況下,賦予祖父母監護人身份,有利于穩定家庭關系及社會秩序,促進未成年人權益保障,這也是本案的典型意義所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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