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基本案情
被申請人耿某某、馬某系同居關系,雙方于2007年4月生育兒子耿某一。馬某有智力殘疾,耿某某經常因為家庭瑣事毆打耿某一,給耿某一造成了嚴重的身體和精神上的傷害。耿某某也經常毆打馬某,致使馬某離家出走,下落不明。公安機關在調查耿某一被毆打時,耿某某也離家出走,下落不明。耿某一的祖父、祖母均已去世,耿某一的外祖父、外祖母已經離婚,與其外祖母已無聯系,其外祖父無正式工作,體弱多病無力作為監護人承擔監護責任。由于父母均出走,耿某一獨自一人在家,社區居委會、興山區團委及鶴崗市團委為了保護未成年人的合法權益,將耿某一送至鶴崗市流浪乞討人員救助站即鶴崗市未成年人社會保護中心。為了保護耿某一的人身安全,鶴崗市流浪乞討人員救助站作為申請人,向鶴崗市興山區人民法院起訴要求撤銷耿某某、馬某的監護權。
(二)裁判結果
黑龍江省鶴崗市興山區人民法院經審理認為,耿某某經常毆打耿某一,給其造成了嚴重的身體及精神傷害,其已經不能繼續承擔監護責任。馬某雖是耿某一的母親,但是其作為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無獨立生活能力,也無力繼續承擔監護責任。耿某一的其他近親屬均無力作為耿某一的監護人。鶴崗市興山區人民法院依照法律規定,對此案進行了缺席審理,判決撤銷了被申請人耿某某、馬某的監護人資格。指定鶴崗市民政局作為耿某一的監護人,由鶴崗市民政局所屬的鶴崗市兒童福利院承擔對耿某一的監護職責。
(三)典型意義
本案是一起撤銷監護權的典型案例。雖然我國法律對撤銷監護權作了規定,但是在現實生活中撤銷監護權的案件卻非常少。本案在審理中的最大亮點就是為了讓未成年人的利益最大化,在依法指定民政局擔任監護人的同時,由民政局所屬的兒童福利院承擔了監護職責?,F階段我國的兒童福利院受到了國家的高度重視,其居住、教育設施、人員配備較為完善,這樣的生活、教育環境更有利于未成年人的健康成長,同時也解決了剝奪監護權后未成年人的生活和教育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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