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接受當事人咨詢時,經常被問到,我給家里付出這么多、我給他耗費了我的青春等等,我要向對方主張我的“青春損失費”。在很多訴訟中,當事人也會把“青春損失費”作為訴訟請求之一,請求法院判決對方支付自己該項費用;也有當事人在婚姻存續期間或者同居期間,寫下了欠條或者借條,要求對方支付自己“青春損失費”。
青春損失費,并不是嚴格的法律術語,是民間通俗的一種叫法,沒有任何的法律依據,一般是夫妻之間的婚姻關系不穩定或者同居雙方分手后,一方給另一方所謂的“青春損失”進行經濟上的補償。筆者自己代理的案件以及裁判文書網中可查的類似案例中主張“青春損失費”的,沒有一例判決得到支持的;也有以一方給另一方寫有借條或者欠條的,《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民間借貸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規定》第十四條規定,“具有下列情形之一,人民法院應當認定民間借貸合同無效:……(四)違背社會公序良俗的……”。因非法同居、不正當兩性關系等行為產生的“青春損失費”、“分手費”等有損社會公序良俗的情感問題轉化形成的債務關系,法院也會認定為無效。
雖然“青春損失費”不受法律保護,但是如果另一方自愿支付這筆費用,且不損害其他人的利益,則無論這筆自愿支付的費用是稱為“青春損失費”還是“分手補償費”,法律都不禁止。而且如果自愿支付方已經支付了,也不能以“青春損失費”不受法律保護為由要求接受方返還。然而,在屬于“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的情形下,“青春補償費”即使已經支付了,如果是用夫妻共同財產支付的,那么支付方的配偶是有權起訴請求“第三者”予以返還的。
參考案例:
齊×與萬×于2012年底在電玩城相識,2013年1月開始同居,期間,雙方發生矛盾,2013年10月8日,齊×向萬×出具字據一張,載明:“本人齊×因與萬×戀愛,當中萬×流產一次,我承諾與萬×結婚。如果本人不兌現承諾,我愿意賠償萬×人民幣30萬元健康及青春損失費。特此為證。(承諾日期為2013年12月25日)齊×”。其中“2013年12月25日”為齊×承諾與萬×結婚之最后期限。萬×到期后未向萬×支付任何損失賠償金,萬×遂訴至法院。
法院認為:本案爭議焦點為齊×向萬×所出具《字據》是否具有民事法律效力。
對此,法院分析認為:第一,在出具《字據》時,齊×與萬×均明知齊×有配偶,而齊×、萬×之動機和目的為在與配偶離婚后與萬×結婚,此動機和目的意在破壞張×之合法婚姻關系;第二,齊×在已婚前提下,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取得的財產屬夫妻共同共有,故齊×承諾賠償萬×30萬元、萬×予以同意的行為構成了對張×合法財產權益的侵犯;第三,我國實行“婚姻自由、一夫一妻、男女平等” 的婚姻制度,賦予了公民婚姻自由權利,此權利非經法定程序,任何單位、組織或個人均無權予以限制。而萬×依據《字據》內容,在齊×不與之結婚的前提下,要求賠償30萬元,此主張違反了婚姻自由原則。
綜上,法院認為涉案《字據》中權利義務指向的對象,違反了婚姻自由原則,限制了公民應有的合法權利,且《字據》的目的、動機不具有善良性,屬合謀損害齊×配偶合法權益行為,因此《字據》違反了道德風尚、善良風俗和法律保護的婚姻家庭關系準則,違反了法律強制性規定,故應屬無效。綜上,法院判決駁回萬×的訴訟請求。
(案例來源:北京市石景山區人民法院(2014)石民初字第4149號民事判決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