遺囑的撤銷或變更,主要有兩種形式。
(1)明示的撤銷或變更,這是基于被繼承人明確的意思表示而撤銷或變更,必須按照《民法典》規定的程序和要求來進行。公民撤銷、變更遺囑,只能由遺囑人本人親自進行,撤銷、變更遺囑的方式有兩種:第一,制作新遺囑,用以撤銷、改變原遺囑內容。第二,提出撤銷、變更原遺囑的聲明,但必須按原設立遺囑的方式和程序進行。比如,以自書遺囑撤銷、變更除公證遺囑以外其他形式的遺囑時,必須由遺囑人親筆書寫、簽名,注明年、月、日;以代書遺囑撤銷、變更遺囑時,應當有兩個以上的見證人在場見證。否則,撤銷或變更不發生效力。
(2)推定的撤銷或變更,主要基于被繼承人行為而產生的撤銷或變更,也就是說,被繼承人雖然沒有直接表達這個意思,但是其行為卻傳達出來撤銷和更改的意思,遺囑人生前的行為與遺囑的意思表示相反,而使遺囑處分的財產在繼承開始前滅失、部分滅失或所有權轉移、部分轉移的,遺囑視為被撤銷或部分被撤銷。例如遺囑人立遺囑把財產留給三個子女,但在生前將遺囑所涉及的該項財產變賣了,這種生前處分財產的行為在法律上視為遺囑的撤銷。